澎湖縣國民中小學107學年度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簡章
(一)國民體育法
(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一)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二)取得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教育部體育署教練證初級以上者。
(三)經公立醫院檢查體格合格,無法定傳染病。
(四)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甄選 類別 |
正取 |
備取 |
主服務學校 |
負責巡迴學校 |
|
國中 |
國小 |
||||
棒球 |
2 |
4 |
馬公國中、講美國小 |
各單項活動重點發展、有需求之學校 |
|
籃球 |
2 |
4 |
馬公國中、中興國小 |
||
桌球 |
1 |
2 |
文澳國小 |
||
田徑 |
1 |
2 |
馬公國中 |
四、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除接受分發學校派任教練工作及協助體育運動發展外,並應配合
本縣體育發展績效及任務需求,至各級輔導學校協助該項運動種類之訓練及推展,
亦應接受教育處行政調動至其他學校擔任同運動種類之運動教練。
五、簡章公告日期:即日起公告於澎湖縣政府教育處網站
(http://www.penghu.gov.tw/edu/)及馬公國中網頁(http://www.mkjh.phc.edu.tw)
六、報名方式:
(一)報名方式:各考生僅能就甄選類別擇一報名,並採現場報名、資格審查及積分審查,報考者應事先上網自行下載填列報名表件,至指定地點繳驗。本人不克親自參與報名者,得委託報名(需檢附委託書,如附件1),不受理通訊報名。
(二)報名時間:107年6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00分至12時00分止,下午2時00分至4時30分止,逾時不受理。
(三)報名地點:澎湖縣立馬公國中至聖樓3樓會議室(馬公市中華路326號)。
電話:人事室蔡金桃主任(06)9263367轉012。
教務處江淑芳主任(06)9263367轉201。
(四)繳費方式:報名費新台幣1,000元(另附限時掛號信封並貼足郵資35元,供寄發成績單用),請於107年6月28日(星期四)報名時,至現場報名繳費,始完成報名程序,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五)資格與積分審查:
1.現場報名時,併同辦理資格與積分審查。
2.主辦單位依本簡章第二點所列各項應附證明文件辦理書面審查,必要時並得函請發證單位澄清釋疑,如經書面審查未符資格者,即不得參加甄試,不得異議。
(六)報名表件:報名表件及證明文件(影本)均請以直式橫書規格,依序裝訂成冊(A4,訂於左側)。應檢附之文件,均應於報名時備妥,不受理任何形式之補件。國民身分證、專任運動教練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積分審查之表現證明文件等相關證明文件,除繳交影本外,於報名時請攜帶正本繳驗後發還。
1.報名表(如附件2)。
2.黏貼證件資料表(如附件3)。
(1)國民身分證影本(請於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
(2)專任運動教練證影本(請於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並註記「與正本相」)。
3.學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請於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備正本及A4影本1份),持國外學歷報名者,須自備中譯本,請經駐外單位驗證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4.積分審查表(如附件4)。
5.報考同意書(如附件5)。
6.報考切結書(如附件6)。
7.具結書(如附件9)。
8.履歷表1式2份。
9.其他依本簡章第六點之(六)所需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請於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
10.特殊條件: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 退休、資遣公函。
11.報名當日請另攜帶3個月內2吋上半身脫帽證件照1張,俾利於報名現場製發准考證。
七、甄試項目、時間及地點:
(一)甄試項目分初試與複試,項目、時間及地點如下:
試別 |
項 目 |
日 期 |
評分項目 |
甄試地點 |
初試(40%) |
積分審查 |
107年6月28日 (星期四) 上午9:00至12:00 下午2:00至4:30 |
參賽成績、指導成績及特別加分等。 |
(現場審查) 澎湖縣立馬公國中至聖樓3樓會議室 |
複試(60%) |
1.口試(30%) (每人10分鐘) 2.試教(30%) (每人20分鐘) |
107年7月6日 (星期五) 上午8:30起 |
1.口試:以教育理念、實務理念、專業及專門學科知能、曾經服務績效及未來抱負、表達能力、儀表態度等。 2.試教:內容由應試者依甄選類別自訂,並請自行準備教材、教具應試。試場均無安排學生,考生亦不得自行安排學生。並不得攜帶及提示與試教無關之其他個人資料。 |
1.報到地點: 澎湖縣立馬公國中至聖樓2樓圖書室 2.試教與口試地點:由本委員會工作人員引導至口試、試教場地 |
(二)複試報到方式:應攜帶貼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准考證至各項目指定考場報到,未攜帶貼有照片之證件者如未於口試開始5分鐘內(考場時間為準)補證,一律不准應試。
八、甄試內容:
(一)積分審查占總成績40%(滿分40分):參賽成績最高核計至10分,指導成績最高核計至20分,特別加分項目設籍澎湖縣(檢附相關證明文件),1年1分,滿半年未滿1年0.5分,至多採計10分;合計總分至多不超過40分。
1.代表國家或本縣參加指定運動賽會之成績換算表(最高10分,以近15年成績
為限,自92年7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
名次 層級 |
第 1 名 |
第 2 名 |
第 3 名 |
第 4 名 |
第 5 名 |
第 6 名 |
第 7 名 |
第 8 名 |
1.參加奧運會 |
5 |
4.8 |
4.6 |
4.1 |
4 |
3.8 |
3.6 |
3 |
2.參加亞洲運動會 |
4.6 |
4.1 |
4 |
3.8 |
3.6 |
3 |
2.8 |
2.6 |
3.參加世界盃、亞洲盃、東亞運動會 |
4.1 |
4 |
3.8 |
3.6 |
3 |
2.8 |
2.6 |
2 |
4.國際各級單項錦標賽 (亞奧運項目) |
4 |
3.8 |
3.6 |
3 |
2.8 |
2.6 |
2 |
1.8 |
上述第1~4項最高採計5分(代表國家) |
||||||||
5.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運動會最高級組(公開組) |
3.8 |
3.6 |
3 |
2.8 |
2.6 |
2 |
1.8 |
1.6 |
6.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甲級球類聯賽、全國棒球代表權盃賽、全國棒球硬式聯賽(木棒組) |
3.6 |
3 |
2.8 |
2.6 |
2 |
1.8 |
1.6 |
1.2 |
7.參加全國單項協會錦標賽、全國乙級球類聯賽、全國棒球軟式聯賽 |
3 |
2.8 |
2.6 |
2 |
1.8 |
1.6 |
1.2 |
1 |
8.參加本縣縣運(含離島運) |
2 |
1.8 |
1.6 |
1 |
|
|
|
|
上述第5~8項最高採計5分(代表本縣) |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4條規範各項國際賽事(以教育部正式公告為準)
(一)世界運動會
(二)世界大學運動會
(三)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四)世界中學生運動會
(五)亞洲青年運動會 (六)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
(七)亞洲沙灘運動會 (八)東亞青年運動會
(九)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
(十)國際學校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
(十一)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1)世界錦標(盃)賽 (2)世界青年錦標賽 (3)世界青少年錦標賽
(十二)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1)亞洲錦標(盃)賽 (2)亞洲青年錦標賽 (3)亞洲青少年錦標賽
(十三)亞洲及太平洋(以下簡稱亞太)運動組織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1)亞太錦標(盃)賽 (2)亞太青年錦標賽 (3)亞太青少年錦標賽
2.指導國家或本縣選手參加運動競賽成績換算表(最高20分,以近15年成績為 限,自92年7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
名次 層級 |
第 1 名 |
第 2 名 |
第 3 名 |
第 4 名 |
第 5 名 |
第 6 名 |
第 7 名 |
第 8 名 |
1.指導奧運會 |
5 |
4.8 |
4.6 |
4.1 |
4 |
3.8 |
3.6 |
3 |
2.指導亞洲運動會 |
4.6 |
4.1 |
4 |
3.8 |
3.6 |
3 |
2.8 |
2.6 |
3.指導世界盃、亞洲盃、東亞運動會 |
4.1 |
4 |
3.8 |
3.6 |
3 |
2.8 |
2.6 |
2 |
4.指導國際各級單項錦標賽 (亞奧運項目) |
4 |
3.8 |
3.6 |
3 |
2.8 |
2.6 |
2 |
1.8 |
上述第1~4項最高採計5分(指導國家) |
||||||||
5.指導本縣選手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運動會最高級組(公開組) |
3.8 |
3.6 |
3 |
2.8 |
2.6 |
2 |
1.8 |
1.6 |
6.指導本縣選手參加全國甲級球類聯賽、全國棒球代表權盃賽、全國棒球硬式聯賽 |
3.6 |
3 |
2.8 |
2.6 |
2 |
1.8 |
1.6 |
1.2 |
7.指導本縣選手參加全國單項錦標賽賽、全國乙級球類聯賽、全國棒球軟式聯賽 |
3 |
2.8 |
2.6 |
2 |
1.8 |
1.6 |
1.2 |
1 |
8.指導本縣選手參加全國中小學田徑錦標賽 |
2.8 |
2.6 |
2 |
1.8 |
1.6 |
1.2 |
1 |
0.8 |
9.指導本縣選手參加縣運(含離島運)、中小學聯運 |
2 |
1.8 |
1.6 |
1.2 |
|
|
|
|
10.指導本縣選手參加縣級單項錦標賽(含主委盃、首長盃)或全國聯賽縣市代表權 |
1.4 |
1.2 |
1 |
|
|
|
|
|
上述第5~10項最高採計15分(指導本縣) |
3.參加或指導同一賽會,同一競賽項目但不同組別均可分開採計。
4.各類比賽如有分級組,以指導最優級組為限。
5.參加比賽之積分以報考本甄試該類別之賽會獎狀採計(需附獎狀正本佐證, 影本留存備查)。
6.指導參賽積分以敘獎令、指導學生獎狀或主辦單位之證明文件採計,須為報考本 甄選之類別,且不得以大會職員或組織編制等文件佐證。
7.積分認證相關證明文件遺失者,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公函證明。
8.主辦單位依本簡章第五條第六項所列各項應附證明文件辦理現場審查,必要時並得函請發證單位澄清釋疑。
(二)複試:
1.複試時間、地點:訂於107年7月6日(星期五)假澎湖縣立馬公國中舉行, 上午8時30分前完成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考試時間為8時40分起。
2.複試成績占總成績60%(滿分100分)。
3.口試評分原則:以教育理念、實務理念、專業及專門學科知能、曾經服務績 效及未來抱負、表達能力、儀表態度等項評定。
4.試教評分原則:內容由應試者依甄選類別自訂,並請自行準備教材、教具應 試。試場均無安排學生,考生亦不得自行安排學生。並不得攜帶及提示與試 教無關之其他個人資料。
九、錄取方式:
(一)本甄試各類別錄取人數依本簡章第三條辦理,惟口試或試教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二)應試者同分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之:
1.依照表現積分、試教、口試成績之高低依序錄取。
2.如上述條件均相同時,則由主辦單位公開抽籤決定之。
十、甄試錄取公告及成績複查日期:
(一)成績公告:於107年7月9日(星期一)下午24時前,公告於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及澎湖縣立馬公國中網站,成績單及錄取通知,另以掛號寄達。
(二)成績複查:請於107年7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填具成績複查申請
表(附件8)親至澎湖縣立馬公國中教務處申請複查。
十一、錄取分發報到:
(一)分發報到地點:澎湖縣立馬公國中至聖樓3樓會議室(馬公市中華路326號)。
(二)分發報到時間:請正取人員持國民身分證、相關學歷證件正本、健康檢查文件 及錄取通知正本,於107年7月14日(星期六)上午9時前報到,並辦理分發作 業,否則視同棄權。
(三)分發之運動教練如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所稱不適
任情事,應予解僱並檢附相關資料報府核備。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專任運動教練係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用之人員,其聘任、停聘、解聘及不續聘、服勤及職責、成績考核、待遇福利均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辦理。本案錄取人員自107年8月1日起開始進用及敘薪,本次甄選錄取者敘薪級別皆以初級起聘。
十三、如遇天然災害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公告於澎湖縣政府教育處及澎湖縣立馬公國中網站。
十四、本簡章報經澎湖縣政府核可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告於澎湖縣政府教育處及澎湖縣立馬公國中網站。
十五、諮詢服務:
(一)聯絡方式:
1.澎湖縣政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電話:(06)9274400轉269,劉育麟教練或轉278陳雅香科長。
2.澎湖縣立馬公國中教務處江淑芳主任,電話:(06)9263367轉201。
(二)聯絡時間:即日起至107年7月5日(星期四)之上班日,自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下午2時00分至4時30分。
十六、申訴專線:澎湖縣政府教育處,電話:(06)9274400轉269,傳真06-9278141。
澎湖縣政府政風室,電話:(06)9274400轉538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107學年度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試場規則暨違反試場規則
處理方式一覽表
一、試場規則:
(一)如有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造證件情事者,取消該生及代考者參加本縣往後所有專任運動教練甄試資格,並移送法辦。
(二)非應試用品(含發聲設備、行動電話、呼叫器、PDA等通訊器材請關機)、參考書 籍、補充資料及個人物品等請置於指定位置,或置放於預備教室,不得攜帶入試 場,備審資料除外。
(三)應試者請在預備教室等候,每一試場均安排試務人員,唱名、核對身份及計時按 鈴,應試者如未能於規定之時間到達,經唱名3次仍未及入場者,視同棄權,不得 異議。
(四)複試應試者應試順序,依主辦單位排定之順序進行,於進入口試試場時,請先將 准考證交由試務人員簽名或蓋章確認到考。
(五)口試時間以10分鐘為限,由試務人員於應試9分鐘時,按第1次短鈴,10分鐘按第2 次長鈴,強制結束。
(六)口試現場應試者得另行準備書面備審資料入場。
(七)試教時間以20分鐘為限,由試務人員於應試19分鐘時,按第1次短鈴,20分鐘按第 2次長鈴,強制結束。
(八)試場之分配(以考生准考證號標示),考試當日公佈於澎湖縣立馬公國中及本縣教 育處全球資訊網。
(九)如遇空襲警報、地震等天然災變,應遵照試務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如遇有補充規定,將隨時公告於澎湖縣政府教育處網站 (http://www.penghu.gov.tw/edu/)
二、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類別 |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
處分情形 |
第一類 |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造證件應試者。 |
取消該生該次考試資格,並移送法辦。 |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
取消該生該次考試資格,並移送法辦。 |
|
第二類 |
一、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者。 |
扣該生該科考試分數20分 |
附件1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107學年度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報名委託書
本人________________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報名作業,今委託________________先生(小姐)代理相關手續。
此致
澎湖縣政府
委託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2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107學年度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報名表
甄選類別:□棒球 □籃球 □桌球 □田徑(請自行勾選,並限報名一項)
准考證編號:(請勿自填)
姓名 |
|
身分證字號 |
性別 |
|
(三個月內脫帽證件照)2吋2張(1張浮貼),請於照片背面註明姓名、身分證字號。
|
||||||||||||
|
|
|
|
|
|
|
|
|
|
生日 |
年 月 日 |
||||||
現職 |
|
(請填服務單位及職稱) |
□非現職人員 |
||||||||||||||
住址 |
□□□□□ |
||||||||||||||||
電 話 |
(0):( ) (H):( ) 手機: |
||||||||||||||||
項目 |
序號 |
檢附之證明(請於空格內填入資料) |
審核人員核章 |
||||||||||||||
基 本 證 件 |
1 |
□國民身分證影本 |
|
||||||||||||||
2 |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教練證級別: |
||||||||||||||||
3 |
□畢業證書(最高學歷): |
||||||||||||||||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4 |
□現職人員報考同意書(附件5) □現職人員報考切結書(附件6) □非現職人員,免附上開同意書及切結書 □公務人員履歷表1式2份(附件10) |
審核人員核章 |
||||||||||||||
|
|||||||||||||||||
特 殊 表 現 |
5 |
□參加運動競賽成績證明分(最高10分) |
審核人員核章 |
||||||||||||||
|
|||||||||||||||||
6 |
□指導選手參加運動競賽成績證明分(最高20分) |
審核人員核章 |
|||||||||||||||
|
|||||||||||||||||
7 |
□特殊加分項目分(最高10分) |
審核人員核章 |
|||||||||||||||
|
|||||||||||||||||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A4大小紙張影印 |
|||||||||||||||||
報名費 |
8 |
□ 繳交報名費新台幣1,000元 |
審核人員核章 |
||||||||||||||
|
|||||||||||||||||
附件3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107學年度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黏貼證件資料表
甄選類別:□棒球 □籃球 □桌球 □田徑(請自行勾選,並限報名一項)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
|
國民身分證 (反面)黏貼處
|
附件4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107學年度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專長表現
積分審查表
甄選類別:□棒球 □籃球 □桌球 □田徑(請自行勾選,並限報名一項)
准考證編號:(請勿填) 年 月 日
姓名 |
|
身分證字號 |
性 別 |
|
出 生 日 期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項目 |
序號 |
檢 附 之 證 明(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小計 (自行查填) |
審核成績 |
審核人員核章 |
||||||||||||||||
參賽成績最高10分 |
1 |
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
|
|
|
||||||||||||||||
2 |
代表國家參加亞洲運動會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
|
|
|
|||||||||||||||||
3 |
代表國家參加世界盃、亞洲盃、東亞運動會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
|
|
|
|||||||||||||||||
4 |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各級單項錦標賽(亞奧運動項目)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
|
|
|
|||||||||||||||||
上述1-4項最高採計5分 |
|
|
|
||||||||||||||||||
5 |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運動會最高級組(公開組)、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
|
|
|
|||||||||||||||||
6 |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甲級球類聯賽、全國棒球代表權盃賽、全國棒球硬式聯賽(木棒組)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
|
|
|
|||||||||||||||||
7 |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單項協會舉辦之指定盃賽(詳見附件8採計全國單項協會主辦盃賽一覽表)、全國乙級球類聯賽、全國棒球軟式聯賽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
|
|
|
|||||||||||||||||
8 |
代表本縣參加本縣縣運(含離島運)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
|
|
|
|||||||||||||||||
|
上述5-8項最高採計5分 |
|
|
|
|||||||||||||||||
參賽成績小計 |
|
|
|
||||||||||||||||||
指導 成績 最高 20分
|
1 |
指導選手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
|
|
|
||||||||||||||||
2 |
指導選手代表國家參加亞洲運動會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
|
|
||||||||||||||||||
3 |
指導選手代表國家參加世界盃、亞洲盃、東亞運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
|
|
||||||||||||||||||
4 |
指導選手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各級單項錦標賽 (亞奧運項目)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
|
|
||||||||||||||||||
上述1-4項最高採計5分 |
|
|
|||||||||||||||||||
5 |
指導本縣選手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運動會最高級組(公開組)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
|
|
||||||||||||||||||
6 |
指導本縣選手參加全國甲級球類聯賽、全國棒球代表權盃賽、全國棒球硬式聯賽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
|
|
||||||||||||||||||
7 |
指導本縣選手參加全國單項協會舉辦之指定盃賽、全國乙級球類聯賽、全國棒球軟式聯賽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
|
|
||||||||||||||||||
8 |
指導本縣選手參加全國中小學田徑錦標賽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
|
|
||||||||||||||||||
9 |
指導本縣選手參加本縣全縣運動會(含離島運)、中小學聯運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
|
|
||||||||||||||||||
10 |
指導本縣選手參加本縣縣級單項錦標賽(含主委盃、首長盃)或全國聯賽縣市代表權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
|
|
||||||||||||||||||
|
上述5-10項最高採計15分 |
|
|
||||||||||||||||||
指導成績小計 |
|
|
|||||||||||||||||||
特別 加分 最高10分 |
設籍本縣年數 |
□戶籍謄本正本審查並繳交證明影本 |
|
|
|
||||||||||||||||
總 分 |
|
|
|
||||||||||||||||||
備註: 1.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A4大小紙張影印。 2.參賽成績最高10分、指導成績最高20分、特別加分最高10分。 3.報名人員自行查填成績與審核成績不同時,以審核成績為準。 |
|
|
|
||||||||||||||||||
證件影本留存 |
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
|
|||||||||||||||||||
附件5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107學年度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現職人員報考同意書
茲同意本單位人員 參加澎湖縣107學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該員倘獲錄取,同意依規定向本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並據以發給離職證明書。
單位名稱:
負責人:
(單位關防)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6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107學年度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現職人員報考切結書
本人 以現職身分,報考澎湖縣107學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如獲錄取,無法於本府通知日前提交離職同意書,致影響本人相關權益時,絕無任何異議。
特此切結
切結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7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107學年度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准考證 |
|||||
甄選類別 |
□棒球 □籃球 □桌球 □田徑 |
姓 名 |
|
(黏貼3個月內2吋上半身脫帽證件照) |
|
身分證號碼 |
|
||||
繳費審核 |
|
准考證號碼 |
|
||
甄選記錄 |
|||||||
複試:1.口試 2.試教 |
|||||||
107年7月6日(星期五) |
|||||||
08:30前完成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 |
|||||||
08:40起 |
|||||||
口試委員簽章 |
|
|
|
試教委員簽章 |
|
|
|
※試場規則(應試者注意事項)
一、准考證須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失考生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身分證正本及2吋上半身照片向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二、如有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造證件情事者,取消該生及代考者參加本縣往後所有專任運動教練甄試資格。
三、非應試用品(含發聲設備、行動電話、呼叫器、PDA等通訊器材請關機)、參考書籍、補充資料及個人物品等請置於指定位置,或置放於預備教室,不得攜帶入試場,備審資料除外。
四、應試者請在預備教室等候,每一試場均安排試務人員,唱名、核對身份及計時按鈴,應試者如未能於規定之時間到達,經唱名3次仍未及入場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五、複試應試者應試順序,依主辦單位排定之順序進行,於進入試場時,請先將准考證交由試務人員簽名或蓋章確認到考。
六、口試時間以10分鐘為限,由試務人員於應試9分鐘時,按第1次短鈴,10分鐘按第2次長鈴,強制結束。
七、試教時間以20分鐘為限,由試務人員於應試19分鐘時,按第1次短鈴,20分鐘按第2次長鈴,強制結束。
八、試場之分配(以考生准考證號標示),考試當日前公佈於本縣教育處全球資訊網及澎湖縣立馬公國中
網頁。
九、如遇空襲警報、地震等天然災變,應遵照試務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如遇有補充規定,將隨時公告於澎湖縣政府教育處網站。
十一、08:00-08:30報到於澎湖縣立馬公國中,逾時10分鐘未報到者視同放棄。
附件8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107學年度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正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
|
姓 名 |
|
電話號碼 |
|
傳真號碼 |
|
聯絡地址 |
|
|
|
申請複查項目 |
|||
□初試-資料審查 □複試-口試 □複試-試教 |
|||
申請複查 項,每項複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計新臺幣 元整。 |
※本聯由遴選委員會留存。 申請人簽章: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107學年度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副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
|
姓 名 |
|
電話號碼 |
|
傳真號碼 |
|
聯絡地址 |
|
|
|
申請複查項目 |
|||
□初試-資料審查 □複試-口試 □複試-試教 |
|||
申請複查 項,每項複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計新臺幣 元整。 |
※本聯由遴選委員會加蓋戳印後,交還申請人留存。 申請人簽章:
注意事項:
一、各欄資料請填寫清楚,正副表不可裁開且所填之內容應相同,如有不同則以正表為準;申請複查項目務請劃記。
二、申請複查時間:請依簡章初複試申請複查時間,親至澎湖縣馬公國中教務處申請複查。
三、申請方式:持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填具本申請表,每項複查請繳交新臺幣100元整。
四、複查成績以複查原始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不得要求調閱、影印試卷或申請重新閱卷及評分。
附件9
具 結 書
具結人 為擔任澎湖縣政府所屬學校之專任運動教練,茲聲明本人確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之情事,若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者,願負法律及契約責任,特立具結書為證。
此致
澎湖縣政府
具結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所在地: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