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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明珊 - 訓導組 | 2020-10-15 | 點閱數: 529

一、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第3次國家
報告第6點、第7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審查委
員會認知CEDAW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
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
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
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CEDAW。」爰訂定
本指引及案例。
二、 茲衡酌機關、民眾不同需求,爰針對機關部分訂定指引及
案例,俾利機關參照各該類型案例、可資援引之CEDAW條文
與一般性建議,以及指引所列適用原則,妥適處理具體個
案;另就民眾部分,採Q&A方式編訂指引,引導民眾瞭解
CEDAW進而引用,並配合案例說明,以便民眾參考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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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眾向行政機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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