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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許芷瑄 - 教導處 | 2021-02-21 | 點閱數: 338

請詳閱附件之簡章

1.申請資格:凡設籍本縣之國民小學現就讀二年級學生同時具備下列資格者

  (1) 三年內未曾申請過任何智力評估之學生。

  (2) 經原就讀學校導師或學生家長填錄之「一般智能觀察推薦表」

     (觀察期間至少3個月以上),達80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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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澎湖縣110學年度國民小學階段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簡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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