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詳閱附件之簡章
1.申請資格:凡設籍本縣之國民小學現就讀二年級學生同時具備下列資格者
(1) 三年內未曾申請過任何智力評估之學生。
(2) 經原就讀學校導師或學生家長填錄之「一般智能觀察推薦表」
(觀察期間至少3個月以上),達80分(含)以上。